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全文檢索
電影與新媒體的對話(3):「超敘事」的可能

趙藹昊 2010/06/10

資料庫作為一種文化形式,它以眾多品目的條列方式展現這個世界,而且並不加以特別的整理。相較之下、敘事形式則藉由一些看似毫無秩序的品目(事件),創造一個因果相連的序列。因此,資料庫和敘事看來明顯是彼此互斥的。兩者在人類文化的領域互相競逐,彼此都聲稱具有特別的權勢,賦予這個世界生活的意義。

相較於多數的遊戲,大多數的敘事形式,並不要求它的讀者進行像是演算法的行為。然而,如就遊戲的進行或敘事的閱讀而言,敘事和遊戲確有其相似之處,因為使用者都在進行的過程中,必然逐漸發現其中隱藏的邏輯、亦即演算法則。如同一個遊戲玩家,一部電影的觀眾,也能夠逐漸重組建立,導演/編劇藉由情境、人物和事件所建構的一種演算法(在此、我們乃比喻言之)。就這個角度而言,我們先前討論到電腦實體特徵的兩個對等部份,以及它們所對應的文化形式;我們也可預想而知,資料組構和演算法則推動了不同形式的電腦文化。對應於資料組構特性的形式,包括一些以資料庫組織構成的CD-ROMs、網站和一些新媒體等;而像是一些敘事形式、比如遊戲,則是對應於演算法的特性。

電腦程式設計裡,資料組構和演算法則是彼此互補、依賴的;對於程式的運作,它們具有一樣的重要性。然而、在文化的領域情況又是如何呢?資料庫和敘事在電腦文化裡,扮演著同樣重要地位的角色嗎?

【介面與作品】


有些媒體顯然地是依循著資料庫的邏輯建構而成,有些則不盡然;然而如果揭開表面的樣貌,實際上它們都可說是資料庫的形式。總體而言,一個新媒體作品的創造,都可被視為在建構一個聯結資料庫的介面(interface)。就單純的情況而言,介面簡單地就是提供取得資料庫的管道。舉例來說、一個圖像的資料庫可以用一整頁的小圖展現之,點選其中之任何一個小圖,即可讀取對應之圖像資料。如果一個龐大的資料庫,無法一次全部展現時,即可提供使用者透過搜尋引擎,取得特定的資料。另外,一個介面也可能將隱藏的資料庫,提供使用者一個非常不一樣的經驗。就像在傑福汝.蕭(Jeffrew Shaw)以文字所構成之互動裝置作品《可辨識的城市》(Legible City)中,使用者能夠瀏覽一個虛擬3-D的城市,他也可以在一個黑白影像的裸體身上移動,進而牽動嵌於皮膚表層的文字、聲音和影像(哈伍德Harwood的CD-ROM作品《記憶的排演》Rehearsal of Memory);或者他也可以藉由一些動作,逗著或是向前趨近、或是走遠的虛擬動物玩耍(虛擬實境裝置藝術作品《野生動物》Menagerie)。雖然上述三個作品都分別要求使用者做出一些帶點知性的行為或動作,相較於涉獵資料庫的資料是非常不同的;然而,它們都是以資料庫所建構而成。《可辨識的城市》是一個3-D文字的資料庫,並以其創作一個城市,《記憶的排演》是一個以文字、聲音和影像所建構的資料庫,並且透過人體的介面讀取;《野生動物》則是一個包括虛擬動物,以及牠們的形貌和行為,所建立的資料庫 。

《可辨識的城市》以3-D文字的資料庫,創作一個城市   圖片提供:Web Screenshot, 作者製作

《可辨識的城市》以3-D文字的資料庫,創作一個城市   圖片提供:Web Screenshot, 作者製作

  

在此電腦時代、資料庫成為創作過程的核心。傳統上藝術家在一特定的媒體領域,創作一件獨特的作品。因此,介面與作品是不可切割的一體;換句話說,介面的層次是不存在的。隨著新媒體的來臨,作品的內涵和介面開始分離。這是為何同樣的素材,可能創造出不同的介面表現之。相同的作品,可以不同版本的介面表現之,像是布萊爾(David Blair)的《變形網絡》(Waxweb);或者是彼此明顯差異的介面表現,像是《莫斯科藝術中心》(Moscow WWW Art Center)。新媒體具有的變異性,也是展現自身一般原則的方式之一。新媒體透過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介面,進而藉此操作多媒體的素材。如果只建構一個介面,它將類似於傳統的藝術作品;然而、這樣的情況不常看到,只能說是例外了。

 

【「超敘事」的可能】


新媒體的這種一般性原則,或可凸顯資料庫與敘事之間的對立,藉此重新界定敘事的概念:「使用者」透過瀏覽建構者所建立資料庫,依循它的連結瀏覽資料庫,進而經歷一個敘事形式。一個互動敘事(我們也可稱之為「超敘事」,藉以類比所謂的超文本hypertext)可被視為透過一個資料庫,展現多重路徑的敘事形式。傳統的線性敘事,只是許多不同可能敘述路徑的其中之一;亦即,在一個超敘事之中的一種特定的選擇而已。就像一件傳統的文化物品,可被視為一個新媒體物品的個案(例如一個只有一個介面的新媒體物品),傳統的線性敘事,也可被視為超敘事的一個特例。

前文所言這種在「技術上」或「物質上」對於敘事定義的更動,並不意味著資料庫中的資料,隨心所欲地建構序列,就是一個敘事形式。如果要達成一個敘事形式,一個文化物品必須符合幾個準則;學者巴爾(Mieke Bal)界定如下:它必須包含一個演員、一個敘述者,它也必須具備包括文本(text)、故事(story)和情節(fabula)三個清楚可辨的層次;而且,它的「內容」(contents)應該是「其中演員促成或經歷的一系列相互關聯事件」。顯然,並非所有的文化物件都是敘事形式。無論如何,在新媒體的領域裡,「敘事」這個詞通常被視為是涵蓋一切的用語,藉以掩飾我們尚未發展出一個能夠描述這些新穎作品用詞的事實。通常我們也看到它伴隨著,另一不甚嚴謹的用語「互動」一起出現。因此,一些資料庫資料的連結,進而建構一個以上的路徑可能,即可被設定為構成「互動敘事」。然而,如果只是建立一些路徑,顯然是不足夠的;創作者還要必須掌握這些元素的語意(sematics),以及它們之間邏輯性的關聯,藉此達成上述所列,有關敘事形式的構成準則。另一我們常見的錯誤假設是,透過建構自己的路徑(譬如,以特定的順序從資料庫中選取資料),使用者就能建立他自己獨特的敘事。然而,如果使用者只是以一般的隨機順序,選取這些資料,其中也更本不存在我們據以認定這些元素,能夠形成一個敘事形式的理由。誠然,一個由使用者隨心所欲所建構的資料庫資料序列,又如何能形成「其中演員促成或經歷的一系列相互關聯事件」?

 

Center for Digital Storytelling、一個仍然嘗試在數位媒體時代推展講述故事的網站

■Center for Digital Storytelling、一個仍然嘗試在數位媒體時代推展講述故事的網站    圖片提供:Web Screenshot, 作者製作

  

總之,資料庫與敘事在電腦文化裡,佔據兩個不同的地位。在此資料庫與敘事相對的情況裡,資料庫是一個未被標識的用詞。無論新媒體的物件是以線性敘事、互動敘事、資料庫或其他任何形態展現;歸根究底,就物質組織的層面而言,它們都是資料庫。新媒體中的資料庫,能夠支援相當廣度的文化形式,從直接的轉譯(也就是一個資料庫維持其資料庫的存在)到一個具有與其物質形式邏輯相反的形式,也就是、一個敘事形式。更精確地說,一個資料庫能夠支援敘事的形式,然而、這個媒體自身的邏輯之中,並不存在能夠孕育敘事的產生。至此,對於資料庫在新媒體的領域裡,佔據特別重要的地位,我們也不至感到驚訝。我們感到驚訝的,反而是它的另一對立極端、敘事形式,仍然存在於新媒體的領域裡。

 

  • 轉寄親友
  • 友善列印
  • 新增到收藏夾
  • 分享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評論列表
尋找趙藹昊
抱歉,我們是在尋找 國語實小 1970年 六年義班畢業的 趙藹昊。 畢業40年後,我們已經找到 41位同學, 不知作者是否是我們尋尋覓覓多年的 趙藹昊? 如果只是同名同姓,非常抱歉打擾您,敬祝日安。 如果您是我們尋覓的 趙藹昊,請用 email 和我們聯絡 menglinyu2@yahoo.com 或到我們部落格留言 http://blog.sina.com.tw/1970_6yi/
謝謝。
于夢麟
Meng-Lin+YU 2011-08-12 05:35:11 IP: 192.19.XXX.XXX
發表評論
最多 500 字.